(2014)奎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杜某、李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奎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系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足疗店经营人,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三永,山东鸢都英合(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系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足疗店服务员,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滕晓雁,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4)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辩护人张三永、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滕晓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在经营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足疗店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卖淫女孙某甲、生某甲在其足疗店内招揽嫖客,后到其租用的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小区×号楼×单元102室卖淫,并与卖淫女进行嫖资分成。被告人李某在被告人杜某雇佣下,负责在足疗店内向嫖客介绍卖淫女、接受嫖资及向卖淫女分发嫖资分成款。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经被告人李某介绍,卖淫女孙某甲向嫖客韩某卖淫一次。2014年7月28日晚,经被告人李某介绍,卖淫女孙某甲、生某甲分别向嫖客周某卖淫各一次;孙某甲向嫖客孙某乙卖淫一次;生某甲向嫖客徐某卖淫一次。同日21时许,韩某与孙某甲电话联系后,在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小区×号楼×单元102室内,孙某甲向韩某卖淫一次。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孙某甲、生某甲、周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构成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杜某、李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罪名、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社会危害性小,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真心认罪、真诚悔罪;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罪名、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作用不大,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只是给人打工,拿固定工资,没有参与嫖资的分配,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主动坦白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在经营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足疗店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卖淫女孙某甲、生某甲在其足疗店内招揽嫖客,后到其租用的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小区×号楼×单元102室卖淫,并与卖淫女进行嫖资分成。被告人李某在被告人杜某雇佣下,负责在足疗店内向嫖客介绍卖淫女、接受嫖资及向卖淫女分发嫖资分成款。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经被告人李某介绍,卖淫女孙某甲向嫖客韩某卖淫一次。2014年7月28日晚,经被告人李某介绍,卖淫女孙某甲、生某甲分别向嫖客周某卖淫各一次;孙某甲向嫖客孙某乙卖淫一次;生某甲向嫖客徐某卖淫一次。同日21时许,韩某与孙某甲电话联系后,在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小区×号楼×单元102室内,孙某甲向韩某卖淫一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28日22时许,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足疗店将被告人杜某、李某传唤到案。2、人口信息八份,证实:被告人杜某、李某及卖淫女、嫖客的身份情况,均系成年人。3、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杜某、李某无违法犯罪前科。4、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份,证实:本案卖淫、嫖娼人员孙某甲、生某甲、周某、韩某、徐某、孙某乙等六人均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5、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因查体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刑事拘留后潍坊市看守所无法羁押,该局将其取保候审。6、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证实:被告人李某查体发现患有乙型肝炎。(二)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8日19时30分至21时40分左右,在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小区×号楼×单元102室,其为三名男客人提供过性服务。2014年7月28日19时30分左右,第一个男客人到了其们店,他对其和店内的另一个女服务员“米米”说他想做服务,其们告诉他可以做,这时老板娘就出来了,老板娘姓李,其们平时称呼她李姐,第一个男客人拿出200元给了李姐,李姐问他:“做两次呢,还是要两个服务员?”第一个男客人说是要两个服务员,于是李姐把钱收了,并让其和“米米”带着第一个男客人到了事先店里租好的专门供卖淫使用的房间,这个房间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小区×号楼×单元102室,其们带着男客人在这个房间南侧的一间卧室内,由其先和这个男客人发生的性关系,过了三、四分钟,其就从第一个男客人身上下来了,这时,“米米”又与男客人发生了性关系,然后男客人就离开了,其和“米米”就回店了。2014年7月28日21时左右,第二个男客人进店后就问有没有服务?李姐回答“有”,这个戴眼镜男客人问他多少钱,李姐告诉他100元一次,于是这个男客人就给了李姐100元。李姐让这个戴眼镜男客人从其和米米中选一个,这个男客人选了其,于是其带着这个戴眼镜男客人到了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小区×号楼×单元102室,也是在这个房间的南间床上,其和这个戴眼镜男客人发生了性关系。其和戴眼镜男客人发生完性关系后,他就离开了,其还留在房间内。2014年7月28日21时40分左右,第三个男客人也就是上身穿蓝色半袖T恤的男客人给其打电话,他以前曾去过其们店,其带着他曾在某小区×号楼×单元102室发生过一次性关系,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当时问其要了电话。今天他给其打电话是又想和其发生性关系,于是其告诉他其在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小区×号楼×单元102室,并告诉他发生一次性关系要100元,过了大约十五分钟,这个男客人就来了,也是在这个房间的南间床上,其和这个穿蓝色半袖的男客人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后,第三个男客人给了其100元,其和他刚发生完性关系,公安民警就来了,把其们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其在店里叫“小翠”。其们足疗店的老板一共有两个人,其中一个姓李,女的,其叫她李姐,她是老板娘。另一个姓杜,男的,其平时叫他杜哥,李姐和杜哥平时在店里管理,李姐和杜哥都记过帐,也分别给其和“米米”发过提成。足疗店现在只有其和“米米”两个女服务员。店里和其是四六分成,店里占四成,其占六成。一般都是每天凌晨临上班时,由李姐或杜哥给发钱。其卖淫的次数记不清了,通过卖淫挣了大约五千元。其来公安局时穿一件黑白连衣裙。2、证人生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足疗店干服务员,在店里其叫“米米”。2014年7月28日晚上,其和店里的另一个服务员“小翠”在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足疗店等活,当时老板杜哥、老板娘李姐也在店里面,那个男客人进来了,他问有没有服务,李姐说有服务,他又问多少钱,李姐说服务一次100元,那个男客人要其和“小翠”一起为他提供性服务,然后他付给了李姐200元钱。服务就是跟客人发生性关系。然后其和小翠就带着男客人去了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足疗店东侧的一个居民小区×楼×单元102室,其们三人进了南侧的房间内。小翠与男客人先发生性关系。大约过了五、六分钟,那个男客人又和其发生性关系,然后那个男客人就离开了,其和小翠收拾一下,准备回到店里面等活,小翠接了一个电话,其就自己回店里继续等活,大约22时左右,又来了另一个穿白色带横条纹短袖的男客人,他进来就问服务多少钱,老板娘说100元,他付给老板娘100元钱,然后其就带着男客人去了足疗店东侧居民小区×楼×单元102室,其听见南侧的房间内小翠和一个男子说话的声音,其就和男客人进了北侧的房间,进房间后发生了性关系,他离开的时候,被你们民警抓获。店里就其和小翠两个服务员。2014年7月初,其经朋友介绍到这家足疗店干服务员的,接待其的是老板娘李姐,其们谈好工作内容和报酬后他就同意我留下了。每天晚上下班的时候以四六分成给其们钱,其们拿六成,店里拿四成。店里让其卖淫,当初应聘时谈好的工作项目就是卖淫。居民小区内的房子是老板和老板娘专门为了其们卖淫、躲避检查而租用的,并且为了方便卖淫,老板给其和小翠每人都配了一把房门钥匙。其卖淫好多次,大约挣了一千多元钱。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8日19时30分左右,其在工福街路过一家无名足疗店,当时店里有两个服务员,其跟她们说要做服务,这时老板娘出来了跟其说做服务100元一次。然后其掏出二百元给了老板娘,跟老板娘说其要两个服务员,然后老板娘接过钱后安排这两个服务员给其做服务。“服务”就是跟小姐发生性关系。其跟着这两个女服务员去了工福街某小区×号楼×单元102室南边的一间卧室里,其先跟穿黑白连衣裙的服务员发生了性关系,大约过了5分钟左右,另外一个穿白色上衣黑色短裤的服务员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然后其穿好衣服就离开了,没走多远正好你们公安民警进行检查,把其们口头传唤到了公安机关。4、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8日21时40分左右,其给以前跟其发生性关系的小姐打电话,她说她在工福街宝利某家园×号楼×单元102室。其问小姐服务还是100元钱吗?她说还是100元钱,其说一会就过去,其到了后这个小姐把其带到南边的一个房间里面,进房间后其跟小姐发生了性关系,然后给了小姐100元,准备离开时正好民警进行检查,把其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了。今天其上身穿蓝色T恤,下身穿黑色短裤。小姐穿白色连衣裙。这是其第二次嫖娼。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经过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时,见路南有一家足疗店,进去以后其问有没有服务?女老板跟其说有服务100元,必须先交钱。然后其同意了把100元钱交给了这个女老板,女老板就让一个小姐把其带后面的房间发生了性关系,走之前其跟小姐要了她的电话号码。这个女老板其能认出来。5、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7月28日21时,其路过工福街东侧路南一家无名足疗店,看到店里有两个女的。其中女老板穿黑白相间上衣、绿色短裤;另外一个小姐穿白色上衣,下身穿黑色短裤。进去后其问有没有按摩?女老板跟其说没有按摩有服务,很便宜100元,但是要先给钱。其同意了,然后其把100元钱给了这个女老板。这个女老板安排这个小姐带着其去了店东侧的宝利某家园×号楼×单元102室。当时小姐带其去了南边的卧室,其跟小姐发生了性关系,然后其就走了,刚出门口没多久正好公安民警进行检查,把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了。其今天上身穿白色短袖,下身穿灰色裤子。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8日21时30分,其路过工福街一家足疗店,看到店里有两个女的。其中女老板穿黑白相间上衣、绿色短裤;另外一个小姐穿白色上衣,下身穿黑色短裤。进去后其问有没有服务?女老板跟其说有服务,要100元,但是要先给钱。然后其同意了,其把100元钱给了这个女老板。之后这个女老板安排这个小姐带着其去了店东侧的宝利某家园×号楼×单元102室。当时小姐带其去了北边的卧室,其跟小姐发生了性关系,其跟小姐穿好衣服准备走的时候,正好公安民警进行检查,把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了。其上身穿白紫相间T恤,下身穿蓝色牛仔裤子。(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杜某供述:2014年3月份其到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开足疗店至今。店里一共有三个服务员,其中一个叫李某的服务员负责招聘服务员、接待客人、收钱、为服务员发工资等;另外两个服务员一个叫米米、一个叫小翠,她们负责为客人提供性服务。挣的钱四六分,服务员得六成,店里得四成,工资是每天结账;米米和小翠来应聘的时候,李某就把其交代她的跟米米和小翠谈了,她们同意就留下了。李某是固定工资每月3000元,由其给她发放。其店里的服务员向客人卖淫在其平时住的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宿舍×号楼×单元102室内。其给米米和小翠每人都配了一把房门钥匙,有客人来的时候,在店里面谈好价格并把钱交给李某后,米米或者小翠就把客人领到其住的宿舍去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其今天帮别人干活,有点累,就在足疗店里面的小房间内睡觉了,李某和米米、小翠三人在外面的沙发上等活,米米、小翠具体向几个客人卖淫了其不知道。就是今晚21时50分左右,李某给了其400元钱,并对其说这是今晚干活挣的钱,其接着出去买了两条烟给了其的一个朋友“小军”。2、被告人李某供述:2014年7月28日19时30分左右,第一个男客人到了其们店,其当时在里间,其听到有动静,就到了外间,其看到第一个男客人正在和店里的女服务员“小翠”以及“米米”说话,他见其出来,就拿出200元钱给了其,其问他:“你是想要两个小姐吗?”这个男的说是,于是其就把200元收了,并让这个男的先到店外等着,然后其就对“小翠”以及“米米”说,那你们两个人就去吧。“小翠”以及“米米”都明白,其让她两人去,就是由她两人为这个男客人提供性服务。其让“小翠”以及“米米”到店老板杜某事先租好专门卖淫的场所,这个场所位于工福街某小区×号楼×单元102室。过了大约半个多小时,“小翠”以及“米米”就回来了,在2014年7月28日21时00分左右,第二个男客人就来了,这个男客人进店后就问其有没有服务?其回答“有”,这个戴眼镜男客人问其多少钱,其告诉他100元一次,于是这个男客人就给了其100元。这个男客人选中了“小翠”,于是“小翠”带着这个戴眼镜男客人到某小区×号楼×单元102室发生性关系去了。在2014年7月28日21时30分左右,第三个男客人,上身穿一件白红相间的T恤,下身穿一件灰色长裤的这个男客人就来了,这个男客人问其有服务吗?其说有,这个男客人接着问其多少钱一次,其告诉这个男客人100元一次,其让这个男客人选“米米”,他选了“米米”后,给了其100元。然后“米米”就带着男客人到某小区×号楼×单元102室发生性关系去了。其不知道“小翠”、“米米”的真实名字,她们两人都是其们店里的服务员,她们都为男客人提供过性服务。其们店老板叫杜某,其以前就认识杜某,2014年3月份一天,杜某让其过来替他看门接待来消费的客人,为客人介绍服务员并收钱和记账,为服务员发工资等。杜某还告诉其店里的一些服务项目,小姐和男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规定服务是100元一次,“口活”加“平活”150元。“小翠”、“米米”都是通过店外贴着的招聘广告自已找来的,她们来的时候,都是其负责接待的,其向她们两人说了店里的服务项目和提成情况,店里和她们四六分成,店里占四成,她们占六成,一天一结帐,当时谈的时候,杜某也在店里,杜某同意她们在店里工作的。其和老板都给服务员发过提成。一般都是在次日凌晨快下班时发提成。其的工资是固定工资,一月3000元,由杜某给其发。今晚其为店里收了400元,其都给杜某了,还没来的急给女服务员发提成。(五)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八份,证实:经孙某甲辨认,辨认出李某就是女老板李姐。经孙某甲辨认,辨认出杜某就是男老板杜哥。经生某甲辨认,辨认出李某就是女老板李姐。经生某甲辨认,辨认出杜某就是男老板杜哥。经周某辨认,辨认出李某就是介绍小姐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女老板。经孙某乙辨认,辨认出李某就是介绍小姐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女老板。经徐某辨认,辨认出李某就是介绍小姐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女老板。经韩某辨认,辨认出李某就是2014年4月份介绍小姐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女老板。2、检查笔录两份,证实:2014年7月28日22时10分至20分,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对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某小区×号楼×单元102室进行检查,查获韩某与孙某甲、徐某与生某甲两对卖淫嫖娼人员。2014年7月28日22时30分至40分,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对潍坊市奎文区工福街足疗店进行检查,将被告人杜某、李某传唤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容留他人卖淫;被告人李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均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李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韩爱民人民陪审员 赵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