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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与高海兵、马春兰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兵,马春兰,曹海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87号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张克长,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平,该分公司副经理。被告高海兵。被告马春兰。被告曹海玲。本院在审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与被告高海兵、马春兰、曹海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告高海兵、马春兰、曹海玲的银行存款7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海兵、马春兰、曹海玲的银行存款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