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雷施杰与雷施珍,谢友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施杰,雷施珍,谢友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301号原告:雷施杰,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施珍,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谢友曙,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雷施杰诉雷施珍、谢友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雷施杰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150元,原告逾期未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施杰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税云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