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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裁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裁字第91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晓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