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郑德飞与王晓云、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云,郑德飞,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云,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郑德飞,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被执行人: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4505787-6。法定代表人:叶庆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晓云、郑德飞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终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一终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