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叔凤与张福生、李翠霞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叔凤,张福生,李翠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7号原告张叔凤,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37XX****XX。委托代理人王海,电话:156XX****XX。被告张福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50XX****XX。被告李翠霞。电话:18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叔凤与被告张福生、李翠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叔凤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叔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叔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张叔凤负担。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