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志学、杨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学,杨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任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学,曾用名李政飞。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辩护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无业。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4)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学、杨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学及其辩护人曹巍,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志学为偿还赌债,伙同被告人杨某租赁了李某某位于任丘市邮电小区2号楼4单元402室的一套房子,然后伪造了该房屋的房产证,由杨某联系了王某,并与王某签订了售购房协议书,将该套房屋出售给了王某,收取了王某购房款250000元。在本案审理过中,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250000元,取得了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学、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害人李某某、王某的陈述,李某某与李志学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李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李志学与王某签订的售购房协议书以及李志学写的收款条,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李志学辨认出杨某的辨认笔录,杨某与王某达成的和解协议书、王某收到杨某赔偿款的收款条,本院询问笔录,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公安分局天马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杨某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二、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志学为偿还赌债,从任丘市意达汽车租赁部租赁了一辆黑色东风悦达起亚赛拉图牌轿车,后伪造了该车的相关手续,将该车以42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河北省文安县的段某,并向段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74819元。三、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志学为偿还赌债,从任丘市泰达汽车租赁部租赁一辆黑色现代伊兰特牌轿车,后伪造了该车的相关手续,将该车以55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经鉴定,该车价值54809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志学的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丘市意达汽车租赁部职员王某某、任丘市泰达汽车租赁部的杨某某,被害人段某、赵某的陈述,证人秦某前的证言,任丘市意达汽车租赁登记表,李志学与段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任丘市泰达汽车租赁合同书,李志学与赵某签订的售车协议,李志学伪造的两辆轿车的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和悦达起亚假的机动车行驶证,任丘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任丘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李志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学为偿还赌债,虚构事实,签订虚假的房屋和车辆租赁合同,然后伪造产权证明,将租赁物抵押、出售,被告人杨某伙同李志学租赁房产后联系购买人,实施合同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李志学作案三起,涉案数额379628元,被告人杨某作案一起,涉案数额250000元,均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志学将诈骗款全部用于赌博,酌情从重处罚。李志学在公安机关发觉其犯罪事实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志学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受害人有一定过错,未提出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在审理期间积极主动筹措资金,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志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国强审 判 员 赵华卿人民陪审员 邓立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素菊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