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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他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董保华诉明文华、胡再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保华,明文华,胡再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他字第00053号原告:董保华。被告:明文华。被告:胡再安。本院在审理董保华诉明文华、胡再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保华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胡再安所有的车牌号为皖XX的车辆予以保全,保全价值60000元,并已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胡再安所有的车牌号为皖XX的车辆中价值60000元的部分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胡李霞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