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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李晓娟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娟,杨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娟,女,彝族,1975年10月25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杨廷鹏,女,汉族,1984年1月16日生,农民。李晓娟申请执行杨庭鹏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晓娟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廷鹏交还判决属于自己的2格(楼上楼下)住房及2格猪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釆取执行措施,已经依法按生效判决书将同心镇锅底塘村委会小水井组50号坐西朝东的砖木结构住房靠南面的楼上楼下各1格(进门左边)及靠南面的2格猪圈(进门左边)搬空交还李晓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文品执行员  史 春执行员  刘佳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小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