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李晓娟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娟,杨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娟,女,彝族,1975年10月25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杨廷鹏,女,汉族,1984年1月16日生,农民。李晓娟申请执行杨庭鹏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晓娟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廷鹏交还判决属于自己的2格(楼上楼下)住房及2格猪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釆取执行措施,已经依法按生效判决书将同心镇锅底塘村委会小水井组50号坐西朝东的砖木结构住房靠南面的楼上楼下各1格(进门左边)及靠南面的2格猪圈(进门左边)搬空交还李晓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文品执行员 史 春执行员 刘佳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小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