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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云春与青岛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春,青岛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6号原告刘云春。被告青岛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民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春诉被告青岛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8元,减半收取188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 岩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玉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