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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军荣、谭树春与谭树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荣,谭树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王军荣。被告谭树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荣与被告谭树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荣撤回对被告谭树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