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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云霞与刘方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方军,刘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方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云霞上诉人刘方军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沙坪坝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借贷而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第10号)》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作为贷款方的被上诉人刘云霞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伍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