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潍坊天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平度市东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学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天昊混凝土有限公司,平度市东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学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25-1号原告:潍坊天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元,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东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芳,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学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天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东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学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天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潍坊天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长虹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南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