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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67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肖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50%。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