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陆某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城章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城章,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耒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城章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0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城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城章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上诉人陆城章的量刑适当。上诉人陆城章服从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城章撤回上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0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伦铭健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代理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