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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定明、朱昌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异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涛。委托代理人:王敏、吴正。被执行人:王定明。被执行人:朱昌友。案外人:陈慧军。案外人:陈基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定明、朱昌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慧军、陈基相于2014年12月30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申请执行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定明、朱昌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立案执行,陈慧军与王定明于2014年8月5日登记结婚,王定明欠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万元是王定明的个人债务,与陈慧军无关。2014年8月27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冻结了陈慧军存在三门县农村信用社(珠岙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24000元,这24000元存款是2014年8月4日之前的存款,是陈慧军个人所有,并非王定明与陈慧军夫妻共同所有。上述存款中的20000元,是陈慧军的父亲陈基相用于归还银行借款的款项。陈基相因从事铁器业务需要贷款,但其已经62岁,银行不予贷款,故于2014年1月10日借用陈慧军的账户贷款30000元。因陈基相要去宁波二女儿家,故将20000元款项交给陈慧军用于还贷,陈慧军将其存入其账户内,于2014年8月27日被冻结。综上,案外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陈慧军设立在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岙信用社(账号:62×××85)的存款24000元的冻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依据(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王定明、朱昌友进行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2014年8月27日,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定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陈慧军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00000元,并于同日冻结陈慧军开立在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101008003109505号账户内的24028.98元存款。另查明,101008003109505号账户内的24028.98元存款系2014年8月4日之前存入,陈慧军与王定明于2014年8月5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2014)台三执民字第116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调取的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本院调取的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本院冻结的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1008003109505号账户内的24029.98元存款系案外人陈慧军婚前存入,故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冻结的陈慧军开立于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1008003109505号账户内的24028.98元存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卢兆军审 判 员 顾安宇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