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仲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吉利与山东金马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利,山东金马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仲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王吉利,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金马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静,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吉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金马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劳人仲案字(2013)4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