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立一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邵阳县七里山煤矿木家塘井与周述文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阳县七里山煤矿木家塘井,周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立一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县七里山煤矿木家塘井。法定代表人彭海洪,该矿矿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述文。上诉人邵阳县七里山煤矿木家塘井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应由其公司注册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本案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为邵阳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邵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邵阳县七里山煤矿木家塘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 洁代理审判员 王星星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