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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洪伟与徐云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伟,徐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王洪伟,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徐云龙,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伊春区云龙门窗厂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洪伟申请执行徐云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徐云龙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