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洪伟与徐云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伟,徐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王洪伟,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徐云龙,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伊春区云龙门窗厂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洪伟申请执行徐云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徐云龙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