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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行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陈祖颖与詹清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祖颖,詹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行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陈祖颖,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詹清荣,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陈祖颖和被执行人詹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詹清荣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清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