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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蒋富诉禹贵林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富,禹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20号原告蒋富,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禹贵林,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富诉被告禹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蒋富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