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耿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耿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保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被执行人耿德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耿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民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执行员 侯森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