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芙民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子林与陈建明、陈侃、刘晶、陈灿、柳毅、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子林,陈建明,陈侃,刘晶,陈灿,柳毅,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保字第14-1号申请人黄子林,男,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金鹰小区6栋1门502房。担保人饶筱婕,女,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4号33栋302房。被申请人陈建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建设中路城关镇宿舍。被申请人陈侃,男,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国土局宿舍。被申请人刘晶,女,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红花乡刘花洲村十七组6号。被申请人陈灿,女,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建设中路城关镇宿舍。被申请人柳毅,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180号天鸿天府小区10栋301房。被申请人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建设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高泉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董事长。申请人黄子林与被申请人陈建明、陈侃、刘晶、陈灿、柳毅、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影响其受偿且情况紧急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饶筱婕以其名下房产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黄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饶筱婕名下房产的抵押、买卖、过户等交易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陈建明、陈侃、刘晶、陈灿、柳毅、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剑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登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