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闫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杨XX委托代理人谢XX被告闫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红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