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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闫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杨XX委托代理人谢XX被告闫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红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