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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民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阎家驹与被告马瑞信、谢永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家驹,马瑞信,谢永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2933号原告:阎家驹,住承德市。被告:马瑞信,个体经营者,住承德市。被告:谢永平,个体经营者,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马瑞信,个体经营者,住承德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家驹与被告马瑞信、谢永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家驹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瑞信、谢永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家驹撤回对被告马瑞信、谢永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50.00元,由原告阎家驹负担。审 判 长  崔海生人民陪审员  肖占起人民陪审员  张立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