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黎与李芳兰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黎,李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杨黎。被执行人:李芳兰。申请执行人杨黎与被执行人李芳兰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芳兰未履行前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位于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四方泵业地块龙江庭苑房屋(建筑面积75.94平方米)一套重新办理房屋产权证,其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杨黎所有。二、注销原房屋产权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先志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胤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