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号原告:杨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