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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号原告:杨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