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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清水与薛增彬、朱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水,薛增彬,朱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9501号原告:李清水,居民。被告:薛增彬,居民。被告:朱洪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水与被告薛增彬、朱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17元,减半收取130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储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