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清水与薛增彬、朱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水,薛增彬,朱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9501号原告:李清水,居民。被告:薛增彬,居民。被告:朱洪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水与被告薛增彬、朱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17元,减半收取130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储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