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游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游建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5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海光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刘学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文灿、康锦丽,该公司职员。被告游建龙,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元,由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其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