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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向某某,女,生于1978年1月1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委托代理人:曾义强,苍溪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1月5日以自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文一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