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南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海城市剀丰饲料厂诉被告孙其明、陈秀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城市剀丰饲料厂,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南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剀丰饲料厂。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城市剀丰饲料厂与孙某某、陈某某(2013)海民南初字第0073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孙某某、陈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海民南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岚审判员 栾岳勤审判员 路 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树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