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执字第4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邵道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道春,赵荣军,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456-3号申请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邵道春,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赵荣军,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李龙,男,汉族,1989年1月22日生,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邵道春、赵荣军、李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赵荣军的银行存款65000元,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到该执行款后,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300元及费用,并向我院出具结案证明,书面申请终结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