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三坝村。法定代表人杨启明。申请人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4295063,出票人为唐山市瑞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53×××96,出票金额人民币500000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3月14日,到期日2014年9月134日,收款人为唐山市宏烨炉料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50×××9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小集支行,被背书人(持票人)为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决公告之日起,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淑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