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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明生与被执行人朱纯、陈美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生,朱纯,陈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黄明生,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执行人朱纯,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执行人陈美花,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潭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纯、陈美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35000元、受理费33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纯、陈美花的存款357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