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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海铜申请执行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铜,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铜。被执行人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2层8228号。法定代表人李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645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七万四千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一万六千六百四十三元二角、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