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辛国香诉张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国香,张晓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3号原告:辛国香,女,汉族,住通化县。被告:张晓蕾,女,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国香诉被告张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辛国香提供被告的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而原告辛国香亦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完成送达。故原告提起的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辛国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9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智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