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穆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洪亮与王海威、岳凤莉、岳凤亭、刘乃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穆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亮。被执行人王海威。被执行人岳凤莉。被执行人岳凤亭。被执行人刘乃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关于张洪亮与王海威、岳凤莉、岳凤亭、刘乃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4)穆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岳凤亭的财产有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农拥委面积为73.92平方米住宅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岳凤亭所有的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农拥委面积为73.92平方米住宅房屋。二、被执行人岳凤亭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岳凤亭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岳凤亭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岳凤亭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永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