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赖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公民身份号码:×××0017,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高要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要检刑诉刑诉(2014)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0日18时45分,被告人赖某驾驶粤H×××××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朱某,从高要市禄步镇往高要市乐城镇方向行驶,途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禄步镇白土二村委会(S264线44KM+700M)路段时,与被害人罗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罗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19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认定,证实被告人赖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没有靠道路中间通行及没有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罗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确定被告人赖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及朱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经广东谨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罗某枕部有擦伤,皮下淤血,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某方在事故处理期间与被害人罗某近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材料,委托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损害赔偿凭证,收据,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朱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刚的证言,被告人赖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高要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属实,提出对被告人赖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赖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具体情况,为更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陆祉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嘉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