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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菲尔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嘉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菲尔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嘉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深圳市菲尔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岭排工业区第5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成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炎冰,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嘉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兴港路。法定代表人周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菲尔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嘉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菲尔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菲尔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菲尔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