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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汤华珍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汤华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77号罪犯汤华珍,女,1982年5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汉族,大专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爱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华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以(2013)牡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根据该犯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汤华珍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建议对罪犯汤华珍予以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华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单项扣有效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登记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华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该犯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华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福军审 判 员  李文博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