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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当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顾开英、汪金华、麻彬与张国民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开英,汪金华,麻彬,张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当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顾开英,。申请执行人:汪金华。申请执行人:麻彬。被执行人:张国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马刑终字第001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张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0976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马刑终字第001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振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