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XX美与洪晓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美,洪晓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24号原告XX美,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陈聪,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晓虹,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51号漳州公路大厦主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706753-5。诉讼代表人王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XX美与被告洪晓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美以仍需后续治疗,尚未达到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况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XX美负担。审判员 苏碧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