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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华跃冬与商振、商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跃冬,商振,商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628-1号原告华跃冬,男,汉族。被告商振,男,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商玉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跃冬与被告商振、商玉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跃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人民陪审员  史晓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