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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烟台金马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曲志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金马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曲志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烟台金马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学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莉娜,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增伟,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志浩,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金马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志浩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金马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烟台金马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少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