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益雄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5日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陈某某及陈某某的妻子在海口市农垦中学附近的黄流老鸭店吃饭、饮酒。20时30分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VXX**小轿车行驶至海口市金垦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刘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含有乙醇浓度为18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在海口市农垦中学附近的黄流老鸭店吃饭,期间刘某某喝了酒。20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琼AVXX**小轿车经过海口市金垦路松涛人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刘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含有乙醇浓度为1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其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符殷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