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葛寅楚与蔡锦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寅楚,蔡锦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0号原告葛寅楚。被告蔡锦聪。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寅楚诉被告蔡锦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寅楚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