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葛寅楚与蔡锦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寅楚,蔡锦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0号原告葛寅楚。被告蔡锦聪。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寅楚诉被告蔡锦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寅楚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