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启永诉刘召文、刘瑞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永,刘召文,刘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519号申请执行人黄启永。委托代理人周勇。被执行人刘召文(刘君文)。被执行人刘瑞发。申请人黄启永诉被执行人刘召文、刘瑞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063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黄启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0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子龙执行员 田 源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彦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