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李国、王兰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李国,王兰兰,陈学虎,许尔静,许昌明,梁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人份数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0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负责人:张智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剑,该支行职员。被告:李国,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被告:王兰兰,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被告:陈学虎,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被告:许尔静,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被告:许昌明,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被告:梁红,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被告李国、王兰兰、陈学虎、许尔静、许昌明、梁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国、王兰兰、陈学虎、许尔静、许昌明、梁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焕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