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邹於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於新、邹於香赡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於永,邹於新,邹於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邹於永,男,汉族。被执行人:邹於新,男,汉族。被执行人:邹於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於永与被执行人邹於新、邹於香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於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014)阜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邹於新、邹於香已将应给付申请人邹於永的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