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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行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开文与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行政处罚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文,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中行监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开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长江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周如勇,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王开文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4)泰姜行初字第00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泰中行终字第0048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开文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开文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所写的纸条内容属实,并非编造虚假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拘留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予以撤销。经审查查明:2013年7月24日上午,百余名退休职工到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附近地区聚集,扰乱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附近区域公共秩序。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以下简称姜堰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派警察到现场维持秩序,并对事件的发生展开侦查。查得:2013年7月21日,王开文召集高寿朋、胡红英、李正升等人到其家中,共同商量去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访。为召集、吸引更多的退休人员去该局聚集,王开文等人商量编造,并由王开文书写一张内容为“好消息:信访局黄局长代表区政府答复,企业退休人员的津补贴差文件七月二十四日八时到社保局看”的信息纸条。高寿朋接过纸条主动提出由其复制、散发。次日,高寿朋将打印复制好的纸条分发给牛芳、胡红英等人并向不特定多人发放,致7月24日上午百余名退休职工到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附近地区聚集,产生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附近区域公共秩序的事件发生。同月28日,姜堰公安局对王开文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泰州市行政拘留所执行。2013年10月24日,王开文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姜堰公安局所作处罚决定。另查明:王开文书写并交他人打印、复制的字条中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是由王开文等人编造而成,该信息为虚假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开文因书写字条,编造虚假信息,并通过他人的散发,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而引起本案事件的发生,严重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办公秩序及周围社会的公共秩序。姜堰公安局经查实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王开文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合法。王开文称其所写字条内容真实,并非编造虚假信息,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因此,王开文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开文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涛审 判 员  徐 华代理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伟 关注公众号“”